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四:
卢某,某村村民。
某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卢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6月1日,该法院判决由卢某补偿其他法定继承人共计36000元。
被告卢某认为,时任案件审判长的覃某判决不公,对其心生怨言。2019年6月17日,覃某拟提拔担任该城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副职领导的公示期间,卢某为发泄不满,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贴举报覃某在此案判决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意图阻止组织上对其提拨任用。经纪委监委调查核实,卢某反映覃某相关问题失实。2019年6月26日,承办机关将调查结果反馈给该城区区委组织部,并在其所在法院范围内通报调查结果,为受到不实举报的覃某澄清正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在监察工作中,这主要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无中生有,捏造或虚构事实,告发陷害监察对象,意图使其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刑事追究等行为,既包括以使监察对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阻碍监察对象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为目的而诬告其有违法违纪行为。本案中,卢某在覃某提拔公示关键时期进行诬告,目的就是为了阻止覃某得到提拔和败坏其名誉。卢某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应当严肃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